国务院关于对外投资的规定
国务院关于对外投资的规定 第一条 为了推进高水平对外开放,促进对外投资高质量发展,有效实施对外投资管理,保护投资者及其对外投资合法权益,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关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等法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简称中国境内)投资者对外投资,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对外投资即境外投资,是指投资者以投入资产、权益或者提供融资、担保等方式,直接或者间接获得其他国家(地区)的企业、资产等所有权、控制权、经营管理权以及其他相关权益的活动。 本规定所称投资者,包括中国境内的企业、其他组织和居民个人。 第三条 对外投资工作坚持对外开放的基本国策,贯彻总体国家安全观,统筹发展和安全,统筹国内国际,健全对外投资管理服务体系,提升对外投资质量与水平,促进开放合作、互利共赢。 第四条 国家主动对接国际高标准经济贸易规则,推进高质量共建“一带一路”,推进多双边投资合作机制建设,积极参与国际投资规则制定,推动产业链供应链国际合作,反对单边主义和保护主义,推动建设开放型世界经济。 第五条 国家支持投资者按照市场化原则开展对外投资活动,积极参与国际合作竞争。投资者依法享有对外投资自主权,自主决策、自担风险、自负盈亏。 投资者开展对外投资及其相关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国际惯例,尊重当地习俗和文化传统,遵守商业道德,诚实守信、公平竞争,履行社会责任,维护国家形象,不得妨害市场竞争秩序、破坏生态环境、损害劳动者合法权益,不得危害中国国家安全、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六条 国家健全海外综合服务体系,促进贸易投资一体化,完善公共平台与服务,统筹外事、法律、财税、金融、经贸、物流、出境入境、海关、贸促等领域服务资源,为投资者提供服务保障。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提升公共服务能力和水平,为投资者提供法律法规、政策措施、投资指南、知识产权、风险防范应对、权益保护等方面的公共产品和服务。 第七条 支持咨询评估、法律服务、会计审计、信用评级、调解仲裁、知识产权等专业服务机构拓展海外服务网络,提高国际化服务能力和水平,为投资者及其对外投资提供高质量专业服务。 有关专业服务机构应当遵循诚实守信、勤勉尽责、独立客观的原则,建立有效的风险控制和内部控制制度,配备具有相应专业能力的从业人员,依法开展有关服务活动。 第八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立足职能定位,遵循市场化、法治化、商业可持续和风险可控原则,在业务范围内为投资者对外投资提供融资等金融服务。鼓励政策性保险机构为投资者对外投资提供海外投资保险等服务。 第九条 有关行业协会商会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章程,加强行业自律,提升服务投资者及其对外投资的能力和水平,及时反映行业诉求。 行业协会商会、贸易投资促进组织按照章程提供与对外投资有关的信息咨询、市场拓展、经贸交流、权益保护、纠纷处理等方面的服务。 第十条 国家健全对外投资管理体系,完善调控措施,分类分级实施全过程监管,加强风险防控,提高对外投资的科学性、安全性,推动投资便利化和有效防范风险相结合。 第十一条 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商务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有关国家(地区)投资环境变化和风险程度等,制定、调整和实施对外投资政策,明确鼓励、限制、禁止的对外投资,加强对外投资监管,指导、监督投资者规范投资经营行为。 第十二条 投资者开展对外投资活动依法需要履行核准备案、信息报告、跨境资金登记等手续的,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如实提交有关材料,并配合有关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 投资者开展对外投资活动,不得出口、使用国家禁止出口的货物、技术、服务及相关数据,或者未经许可出口、使用国家限制出口的货物、技术、服务及相关数据;不得以跨境派遣技术人员、组织人员赴其他国家(地区)工作、跨境提供技术指导、安排人员跨境培训等方式向其他国家(地区)转移国家禁止出口的货物、技术、服务及相关数据,或者未经许可向其他国家(地区)转移国家限制出口的货物、技术、服务及相关数据。 第十四条 对外投资涉及资金汇兑、货物与技术进出口、跨境服务贸易、跨境数据流动、人员出境入境的管理以及经营2026年4月17日,国务院第83次常务会议通过《国务院关于对外投资的规定》,2026年5月5日国务院总理李强签署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837号公布《国务院关于对外投资的规定》,自2026年7月1日起施行。者集中审查、出口管制、网络安全监管、税收征收管理、国有资产监管等,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国家健全境外投资安全审查制度,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商务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对影响或者可能影响国家安全的境外投资及相关资产、权益等的转让、处分进行安全审查。有关组织、个人应当予以协助、配合,不得拒绝、阻碍,并应当遵守境外投资安全审查决定。 第十六条 投资者及其在其他国家(地区)投资的企业应当完善治理结构,建立健全合规经营、内部控制、安全生产、突发事件处置等制度,加强风险识别和防范处置,投入必要的人员、资金、设备等资源,保障其员工和资产安全。 第十七条 投资者应当规范投资经营行为,不得损害其他投资者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侵犯他人商业秘密,没有正当理由低价倾销商品,通过贿赂、欺诈等手段牟取不正当利益,扰乱对外投资市场秩序。 第十八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加强对外投资监测预警和风险评估,及时发布有关国家(地区)安全状况,提示投资风险,指导和帮助投资者做好安全风险防范,维护国家海外利益和投资者合法权益。 第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根据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或者按照平等互惠原则,与其他国家(地区)、国际组织等开展执法领域合作与交流,保护在其他国家(地区)的投资者及其投资的企业、项目所属员工和资产等的安全以及有关组织、个人的正当权益。 国家积极商签多双边贸易投资协定等国际经贸协定,提高对外投资保护水平,促进投资自由化便利化。 第二十条 国家依法为在其他国家(地区)投资的中国公民、组织及其在该国家(地区)投资的企业、项目所属中国籍员工提供领事保护与协助,维护其正当权益。 投资目的国家(地区)发生战争、武装冲突、暴乱、严重自然灾害、重大事故灾难、重大传染病疫情、恐怖袭击等重大突发事件,在该国家(地区)的投资者及其投资的企业、项目所属中国籍员工因人身财产安全受到威胁需要帮助的,驻外外交机构应当及时核实情况,敦促有关国家(地区)采取有效措施保护中国公民、组织的人身财产安全,并根据相关情形提供协助;中国政府作出相应避险安排的,有关组织、个人应当予以配合。 第二十一条 鼓励投资者通过协商、调解、仲裁、诉讼等多种方式化解对外投资有关矛盾纠纷,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第二十二条 中国境内组织、个人参与对外投资相关仲裁、诉讼或者受到境外司法、执法机构相关调查,需要向境外提供证据或者相关材料的,应当遵守保守国家秘密、数据安全、个人信息保护、技术出口管理、出口管制、司法协助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依法须经主管机关准许的,应当履行相关法律程序。 第二十三条 投资者在投资目的国家(地区)遭遇与贸易有关的投资壁垒或者其他投资经营障碍的,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可以自行或者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组织开展调查,有关组织、个人应当予以协助、配合。根据调查结果,国务院有关部门可以采取调整有关国别投资政策,禁止或者限制有关货物、技术进出口或者国际服务贸易等措施。 第二十四条 任何国家(地区)、国际组织违反国际法和国际关系基本准则,在投资经营等方面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采取歧视性禁止、限制或者其他类似措施,中国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采取相应的措施,保护投资者及其对外投资的安全和正当权益,保护国家的海外利益不受威胁和侵害。 国务院有关部门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外国制裁法》、《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外国制裁法〉的规定》等,决定将直接或者间接参与制定、决定、实施前款规定的歧视性禁止、限制或者其他类似措施的组织、个人列入反制清单,采取相应的措施。 第二十五条 外国组织、个人危害中国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违反正常的市场交易原则中断与中国企业、其他组织或者个人的正常交易,或者对投资者及其对外投资采取歧视性措施,不合理剥夺或者限制投资者及其对外投资正当权益的,国务院有关部门可以采取禁止或者限制其从事与我国有关的进出口活动,禁止或者限制其在中国境内投资,禁止或者限制中国境内的组织、个人与其进行有关交易、合作等活动,禁止或者限制相关人员、产品、交通运输工具等入境,取消或者限制相关人员在中国境内工作、停留或者居留资格等措施。有关措施可以适用于外国组织、个人实际控制或者参与设立、运营的组织。 第二十六条 公职人员对在履行对外投资管理服务相关职责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和个人信息等应当依法予以保密,不得泄露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 第二十七条 投资者投资国家禁止的对外投资的,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商务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停止该投资活动,限期处分股份、资产,没收违法所得;拒不执行的,处投资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投资者未按规定履行境外投资核准备案手续,或者以提交虚假材料、隐瞒真实信息等方式申请有关核准备案的,由核准备案机关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投资额1‰以上5‰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其停止该投资活动,限期处分股份、资产,处投资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投资者以贿赂、欺骗等不正当手段获得境外投资核准备案的,由核准备案机关撤销核准备案文件,没收违法所得,处投资额1‰以上5‰以下的罚款;已经投资的,责令其停止该投资活动,限期处分股份、资产,处投资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自前三款规定的处罚决定生效之日起,有关主管部门可以在3年内不受理违法行为人提出的核准备案申请,或者禁止其在1年以上3年以下的期限内从事对外投资活动。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五条规定,拒不配合境外投资安全审查,提供虚假材料或者隐瞒有关信息,或者不遵守2026年4月17日,国务院第83次常务会议通过《国务院关于对外投资的规定》,2026年5月5日国务院总理李强签署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837号公布《国务院关于对外投资的规定》,自2026年7月1日起施行。境外投资安全审查决定的,由国务院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以罚款;危害国家安全的,责令其采取必要措施消除对国家安全的影响,可以禁止其在1年以上3年以下的期限内从事对外投资活动;已经投资的,可以责令其停止该投资活动,限期处分股份、资产。 第二十九条 投资者违反本规定第十七条规定的,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商务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可以责令限期改正;造成危害后果的,可以禁止其在1年以上3年以下的期限内从事对外投资活动。 第三十条 投资者开展对外投资活动,违反本规定,造成人身损害、财产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投资者开展对外投资活动,违反其他法律、法规的,由有权机关责令改正,依法予以处理。 第三十一条 公职人员在对外投资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泄露、非法向他人提供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和个人信息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 对投资者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投资的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三十三条 对投资者以自有资金、募集资金及其他受托资金在中国境外金融市场投资的管理,依照本规定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执行。 对投资者以对外投资获得的资产、权益等在中国境外再投资的管理,依照本规定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执行。 中国境内居民个人等对外投资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商务主管部门制定。 第三十四条 本规定自2026年7月1日起施行。 (信息来源:国务院)
http://swj.smx.gov.cn/5335/2026/6/2265596.html2026年06月04日
司法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负责人就《国务院关于对外投资的规定》答记者问
新华社北京6月1日电 题:司法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负责人就《国务院关于对外投资的规定》答记者问 新华社记者 2026年5月5日,国务院总理李强签署第837号国务院令,公布《国务院关于对外投资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自2026年7月1日起施行。日前,司法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负责人就《规定》的有关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 问:请简要介绍一下《规定》的制定背景。 答:对外投资是对外开放的重要方面。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国务院就深化对外投资领域改革,健全境外投资法律体系等作出一系列决策部署,我国对外投资规模稳居世界前列,参与国际产业分工合作不断深化。随着百年变局加速演进,地缘政治风险上升,国际竞争日益激烈,长期以来主要依据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等实施对外投资管理服务的模式已不符合现实需求,迫切需要高位阶专门立法将长期施行的有效措施上升为法律制度,更好对接国际高标准经济贸易规则,明确对外投资服务、管理、保护等方面的制度措施,以有效保护投资者及其对外投资合法权益,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和发展利益,在法治轨道上推进对外投资高质量发展。 制定《规定》是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届三中、四中全会关于健全对外投资管理服务体系、有效实施对外投资管理决策部署的重要举措,是统筹发展和安全、推进对外投资高质量发展的迫切需要,是我国坚定不移扩大开放,推进经济全球化朝着更加开放、包容、普惠、平衡、共赢的方向发展的重大法治实践,在我国对外投资发展历程上具有里程碑意义。 问:《规定》制定中征求意见的情况如何? 答:在《规定》制定过程中,起草部门严格按照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有关要求,按程序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国务院2025年度立法工作计划》提出推进对外投资立法。制定国务院关于对外投资的规定列入《国务院2026年度立法工作计划》。司法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认真梳理对外投资实践中的成效和问题,通过书面征求意见、赴地方调研、走访企业、召开专家座谈会等方式,深入了解有关部门、企业、行业协会商会、专家学者和律师的意见并充分研究采纳。起草形成工作稿后,司法部先后三轮征求中央有关单位、地方人民政府、有关人民团体等100多家单位意见,多次组织专家论证,听取有关企业、行业协会商会、专家学者、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意见,赴地方开展实地调研,在此基础上,对各方面提出的意见建议逐条认真研究、充分吸收采纳,反复修改完善形成草案,按照立法程序提请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后公布施行。可以说,《规定》广泛征求并充分吸纳了各类意见建议,是各方面智慧的结晶。 问:制定《规定》的总体思路是什么? 答:《规定》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遵循以下总体思路:一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将党的十八大以来的对外投资监管经验和改革成果上升为法律制度。二是坚持问题导向,把握新情况新问题,明确对外投资基本原则,针对性完善对外投资服务、管理、保护方面的主要制度。三是统筹发展和安全,既多措并举促进对外投资高质量发展,明确我国坚定维护多边主义、坚持对外开放的原则立场,支持投资者按照市场化原则开展对外投资活动,又稳妥预置投资领域风险防范应对措施,坚决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和发展利益。 问:《规定》适用于哪些情形? 答:《规定》总结长期实践经验,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投资者对外投资,适用本规定。对外投资即境外投资,是指投资者以投入资产、权益或者提供融资、担保等方式,直接或者间接获得其他国家(地区)的企业、资产等所有权、控制权、经营管理权以及其他相关权益的活动。投资者包括中国境内的企业、其他组织和居民个人。对投资者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投资的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问:对外投资工作遵循哪些基本原则和要求? 答:对外投资工作遵循的基本原则和要求,是做好对外投资工作的行动指南,十分重要。对此,《规定》明确规定:对外投资工作坚持对外开放的基本国策,贯彻总体国家安全观,统筹发展和安全,统筹国内国际,健全对外投资管理服务体系,提升对外投资质量与水平,促进开放合作、互利共赢。同时,重申中国坚持高水平对外开放,鼓励开展对外投资的原则立场:国家主动对接国际高标准经济贸易规则,推进高质量共建“一带一路”,推进多双边投资合作机制建设,积极参与国际投资规则制定,推动产业链供应链国际合作,反对单边主义和保护主义,推动建设开放型世界经济。 投资者是开展对外投资活动的主体。《规定》明确规定,国家支持投资者按照市场化原则开展对外投资活动,积极参与国际合作竞争。投资者依法享有对外投资自主权,自主决策、自担风险、自负盈亏。同时,落实投资者主体责任、强化法治原则,规定投资者开展对外投资及其相关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国际惯例,尊重当地习俗和文化传统,遵守商业道德,诚实守信、公平竞争,履行社会责任,维护国家形象,不得妨害市场竞争秩序、破坏生态环境、损害劳动者合法权益,不得危害中国国家安全、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问:《规定》在对外投资服务方面作了哪些规定? 答:党的二十届四中全会提出健全海外综合服务体系。《规定》明确国家健全海外综合服务体系,促进贸易投资一体化,并从多个维度完善制度措施,为出海企业参与国际合作竞争提供有力法治保障:一是完善公共平台与服务,统筹外事、法律、财税、金融、经贸、物流、出境入境、海关、贸促等领域服务资源,为投资者提供服务保障;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提升公共服务能力和水平。二是支持咨询评估、法律服务、会计审计、信用评级、调解仲裁、知识产权等专业服务机构提高国际化服务能力和水平,提供高质量专业服务。三是银行业金融机构立足职能定位提供融资等金融服务,鼓励政策性保险机构提供海外投资保险等服务。四是行业协会商会、贸易投资促进组织按照章程提供与对外投资有关的信息咨询、权益保护等方面的服务。 问:《规定》在对外投资管理方面作了哪些规定? 答:党的二十届四中全会对有效实施对外投资管理作出部署。《规定》总结提炼长期以来对外投资管理实践经验,并与现行法律规定作好协调衔接: 一是国家健全对外投资管理体系,完善调控措施,分类分级实施全过程监管,加强风险防控,提高对外投资的科学性、安全性,推动投资便利化和有效防范风险相结合。 二是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商务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有关国家(地区)投资环境变化和风险程度等,制定、调整和实施对外投资政策,明确鼓励、限制、禁止的对外投资,加强对外投资监管,指导、监督投资者规范投资经营行为。 三是与现行制度衔接,明确投资者开展对外投资活动依法需要履行核准备案、信息报告、跨境资金登记等手续的,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如实提交有关材料。 四是明确国家健全境外投资安全审查制度,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商务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对影响或者可能影响国家安全的境外投资及相关资产、权益等的转让、处分进行安全审查。 五是强化投资者主体责任,要求投资者规范投资经营行为,不得扰乱对外投资市场秩序。 问:《规定》在对外投资保护方面作了哪些规定? 答:随着中国对外投资深度参与国际产业分工合作,投资者及其对外投资合法权益的保护需求日益凸显。《规定》对接国际高标准经济贸易规则,借鉴世界主要经济体的有关法律和国际通行做法,从四个方面作出规定: 一是国务院有关部门加强对外投资监测预警和风险评估,及时发布有关国家(地区)安全状况,提示投资风险,指导和帮助投资者做好安全风险防范,维护国家海外利益和投资者合法权益。 二是中国根据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或者按照平等互惠原则,与其他国家(地区)、国际组织等开展执法领域合作与交流,保护投资者及其投资的企业、项目所属员工和资产等的安全以及有关组织、个人的正当权益。国家积极商签多双边贸易投资协定等国际经贸协定,提高对外投资保护水平,促进投资自由化便利化。 三是国家依法为在其他国家(地区)投资的中国公民、组织及其在该国家(地区)投资的企业、项目所属中国籍员工提供领事保护与协助,维护其正当权益。中国政府作出避险安排的,有关组织、个人应当配合。 四是鼓励投资者通过协商、调解、仲裁、诉讼等多种方式化解对外投资有关矛盾纠纷,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问:近年来,个别外国政府、组织等对中国投资者及其对外投资采取歧视性措施,不合理打压、限制中国对外投资,《规定》针对这些情形规定了哪些应对措施? 答:经济全球化是人类社会发展必经之路,中国是经济全球化的积极参与者和坚定支持者。中国坚定实施对外开放基本国策,着力促进贸易和投资自由化便利化,始终秉持共商共建共享原则,坚持真正的多边主义,反对单边主义和保护主义,坚定维护以规则为基础、透明、非歧视、开放、包容的多边贸易体制,维护公平竞争,积极参与全球经济治理。近年来,经济全球化遭遇逆流,单边主义、保护主义、孤立主义上升,个别外国政府、组织等对中国投资者及其对外投资的歧视性措施,严重损害我国公民、组织的正当权益,侵害我国海外利益。为切实提高对外投资保护能力和水平,加强保护力度,《规定》规定了以下措施: 一是针对外国国家(地区)与贸易有关的投资壁垒或者其他投资经营障碍,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可以自行或者会同有关部门开展调查,国务院有关部门可以根据调查结果采取调整有关国别投资政策,禁止或者限制有关货物、技术进出口等措施。 二是针对外国国家(地区)、国际组织在投资经营等方面采取歧视性禁止、限制或者其他类似措施,中国政府有权根据实际情况采取相应措施,并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外国制裁法》及其配套规定等对直接或者间接参与制定、决定和实施有关措施的组织、个人实施反制。 三是针对外国组织、个人危害中国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违反正常的市场交易原则中断交易,或者采取歧视性措施,不合理剥夺或者限制投资者及其对外投资正当权益的,国务院有关部门可以对其采取禁止或者限制其在中国境内投资、入境以及有关交易、合作等措施。 上述措施是为保护中国投资者及其对外投资的正当权益、保护国家海外利益不受威胁侵害而采取的必要措施,是保护性、防御性措施,不影响正常的市场交易活动,也不影响企业自主依法解决商业纠纷。 问:为确保《规定》顺利实施,需要重点做好哪些工作? 答: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将会同有关部门和地方抓好《规定》组织实施:一是做好宣传阐释,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解读、培训工作,重点推进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全面、准确掌握《规定》内容,领会精神实质,同时推动社会公众了解和掌握《规定》内容,为实施《规定》营造良好环境。二是做好配套制度制定修订,明确细化有关内容,同时完善协同机制,加强政策衔接。三是做好对投资者的服务指导,不断提高对外投资服务、管理和保护水平,促进对外投资高质量发展和高水平安全良性互动。 (来源:新华社)
http://swj.smx.gov.cn/2354/2026/6/2265598.html2026年06月04日
精准摸排对接 聚力招强引优
为深入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三门峡保税物流中心(B型)运营发展工作部署,有效整合保税平台资源、集聚外贸优质主体、培育跨境贸易新业态,近期,市商务局联合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组建三门峡保税物流中心(B型)企业招引入驻专项工作专班,精准发力推动保税平台高效运营、外贸产业提质扩容。 5月29日、6月1日,市商务局局长张华带队专班先后深入中原黄金冶炼厂、灵宝新凌铅业、国投金城冶金等重点外贸龙头企业开展实地调研。工作专班详细了解企业进出口业务运行、海外市场布局、产业链供应链运转及跨境物流通关等整体情况,聚焦企业在保税仓储、跨境通关、国际物流、市场拓展等方面的堵点难点,精准梳理企业业务与保税物流中心(B型)功能定位的契合点,深入研讨依托保税平台开展常态化、规模化进出口业务的合作路径和落地举措。 下一步,工作专班将持续放大保税平台赋能效应,坚持外出招商拓渠道、对标先进提效能。聚焦龙头企业招引、保税园区专业化运营、跨境物流体系建设、外贸业态创新等重点领域,精准对接优质市场资源、引进成熟运营模式,全力推动一批高质量保税贸易项目落地见效,全面激活三门峡保税物流中心(B型)平台优势与发展动能,持续壮大外贸进出口体量,为全市开放型经济高质量发展注入强劲动力。
http://swj.smx.gov.cn/2354/2026/6/2265600.html2026年06月03日
市商务局持续开展老旧小区帮扶行动
为扎实推进文明单位结对帮扶工作,近期,市商务局持续组织志愿者深入结对帮扶小区质监小区,开展“清洁家园”志愿服务行动,助力老旧小区环境提质升级。 活动中,志愿者们聚焦小区卫生死角、楼道堆积杂物、绿化带垃圾、墙面小广告等重点区域,展开全方位、精细化清扫整治,大家手持清扫工具,认真清扫公共区域卫生、清运废弃杂物,净化小区公共空间。同时,主动与居民沟通,普及环境卫生、文明居住、垃圾分类等知识,营造人人参与、共建美丽家园的浓厚氛围。 下一步,市商务局将持续抓实结对帮扶工作,把志愿服务常态化、制度化,常态化开展清洁整治、文明宣传等帮扶活动,用心用情为群众打造干净、整洁、宜居的美好家园。
http://swj.smx.gov.cn/2366/2026/5/2265604.html2026年05月28日
李强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 研究推进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有关工作 审议通过《现代化应急体系建设“十五五”规划》
新华社北京5月21日电 国务院总理李强5月21日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研究推进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有关工作,审议通过《现代化应急体系建设“十五五”规划》,讨论《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修订草案)》。 会议指出,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是构建新发展格局、推动高质量发展的需要。近年来,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取得积极成效和重要进展,但仍需持续用力、久久为功。要纵深推进相关制度建设,进一步完善产权保护、市场准入、公平竞争、社会信用、市场退出等制度,做到有章可循、有法可依。要纵深推进市场设施高标准联通,畅通经济循环,有效降低全社会物流成本。要纵深推进重点领域市场统一,以点带面、点面结合,让群众和企业更加可感可及。要以更大力度打通卡点堵点,破除各种显性和隐性壁垒,充分释放市场活力和潜能。 会议指出,应急管理关乎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关乎改革发展稳定大局。要适应新形势新要求,加快建设现代化应急体系,深化应急管理改革创新,完善协同应对机制,推动构建大安全大应急格局。要突出风险源头管控,加强监测预报预警,提升本质安全水平,加快治理模式向事前预防转型。要优化应急力量布局,强化全要素支撑,夯实基层应急基础,统筹落实好人防、技防、工程防、管理防等措施。要全链条推动重点行业领域安全整治,压紧压实各级各方面责任,切实形成齐抓共管、协同联动的良好局面。 会议讨论并原则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修订草案)》,决定将草案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会议指出,修订中国人民银行法是完善我国金融法律体系的基础工程。要加强金融法治建设,加快完善中央银行制度,依法全面履行好中央银行职责。 会议还研究了其他事项。
http://swj.smx.gov.cn/2354/2026/5/2265606.html2026年05月22日
三门峡市“有奖发票”促消费活动(第二期)常见问题解答
“有奖发票”促消费活动 常见问题解答 1 这次“有奖发票”活动的时间? 官方解答: 活动时间为2026年5月18日至7月17日。在此期间开具并上传符合条件的发票,即可参与活动抽奖。 2 哪些类型消费可以参与活动? 官方解答: 在三门峡市辖区内以下行业的个人消费可参与: ✅ 零售(不含汽车、房产、医药) ✅ 餐饮、住宿 ✅ 文化艺术、娱乐、旅游、体育 ✅ 居民服务业 3 发票有什么要求? 官方解答: 发票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全面数字化的电子普通发票(即“数电票”); ·开票时间在2026年5月18日至7月17日之间; ·单张含税金额≥100元; ·购买方为个人消费者,且填写真实姓名; ·发票状态正常(未作废、未红冲、非代开、非“收购”类等)。 4 一个人最多能上传几张发票? 官方解答: 每名消费者最多可上传10张发票,即最多有10次即时抽奖机会。 5 怎么参加“有奖发票”活动? 官方解答: 按以下步骤操作: 1.打开云闪付APP,确保定位在三门峡市; 2.点击首页“政府消费券”; 3.进入后点击“三门峡有奖发票” 活动入口; 4.点击“上传发票”,按提示填写发票信息; 5.系统验证通过后,返回进入立即抽奖页面; ✅ 温馨提示:需完成云闪付实名认证才能兑奖。 6 上传发票后多久知道是否中奖? 官方解答: 即时开奖!发票验证成功后,点击抽奖,系统会立刻显示是否中奖,无需等待。 7 定期开奖是怎么回事?需要另外报名吗? 官方解答: 不需要额外操作!所有已成功参与即时开奖的发票,无论中奖与否,将自动进入定期开奖池。 8 定期开奖的时间是何时? 官方解答: 定期开奖具体时间以公众号发布信息为准;中奖名单将通过“三门峡商务”官方微信公众号等媒体公布。 9 中奖后奖品怎么发放? 官方解答: 即时开奖的消费券:自动发放到您的云闪付账户,可在“我的—优惠券”中查看; 定期开奖的电子红包:开奖后5个工作日内到市政务服务大厅商务局窗口(A318)提交身份信息(身份证复印件、联系电话、云闪付注册手机号)、发票复印件等验证处材料,审核通过后,15个工作日内电子红包到账。逾期视为自动放弃! 10 消费券/电子红包怎么用?有效期多久? 官方解答: 消费券:在三门峡市内支持云闪付支付的商户使用,单笔消费满券面金额+0.01元即可抵扣(如5元券,消费5.01元即可用)。限一次性使用,有效期30天(以券面日期为准),另7月17日活动最后一天得到消费券的,也按期延后30天有效期。 电子红包:同样在云闪付支持商户使用,可分多次核销(如500元红包,每次消费5元,实际付0.01元,红包抵4.99元),余额继续可用。自得到电子红包之日起有效期也是30天。 11 我上传发票后提示“验证失败”,怎么办? 官方解答: 可能原因包括: ·发票不是限制行业的三门峡企业开具的“全面数字化电子发票”(如纸质发票、PDF版老式电子票等); ·开票单位未在2026年5月11日前取得数电票资格; ·发票金额不足100元; ·购买方未填真实姓名或为公司名称; ·发票已被红冲、作废或属于代开发票。 ·发票购买方姓名与云闪付实名不符 ·发票内包含“收购”字样 建议核对发票右上角是否有“数电票”标识,并确认开票信息完整准确。 12 商家不给我开发票,或者开了外地发票,怎 么办? 官方解答: 属于违规行为,您可拨打以下电话举报: ·税务投诉举报:0398-12366(三门峡市税务局) ·活动咨询:0398-2903868(三门峡市商务局) ·云闪付/技术问题:95534(银联商务客服) ·咨询时间:工作日 8:30–12:00,15:00–18:00 13 我在外地,但消费发生在三门峡,能参与吗? 官方解答: 可以!只要消费地点在三门峡市辖区,且发票由三门峡本地企业开具的合规数电票,就符合参与条件。但需确保云闪付APP定位在三门峡后再上传。 14 同一张发票能多次上传吗? 官方解答: 不能。系统会自动去重,每张发票仅可参与一次抽奖。 温馨提示: ·本次活动取得的电子消费券和电子红包不可与消费品以旧换新活动以及县市区促消费活动的电子消费券叠加使用; ·请务必保留好原始电子发票(建议截图或保存PDF); ·所有中奖信息以官方公布结果为准,请勿轻信非官方渠道通知;活动最终解释权归三门峡市商务局、税务局及银联商务所有。
http://swj.smx.gov.cn/2354/2026/5/2265608.html2026年05月22日
“向新而行·开放共赢”2026三门峡高质量开放合作对接会举行
5月19日,“向新而行·开放共赢”2026三门峡高质量开放合作对接会举行。各界嘉宾齐聚黄河之滨、天鹅之城,共叙友谊、共商合作、共谋发展。市长柳波出席活动并致辞。 省商务厅副厅长宋玉哲,教育部“长江学者”特聘教授、河南科技大学副校长曹亦俊,中国黄金集团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王佐满,宝武铝业科技有限公司总经理刘斌等嘉宾应邀出席。市领导秦迎军、张志刚、艾合买提·艾开木、冯勇参加对接会。 柳波在致辞中代表市委、市政府向各位领导、嘉宾表示热烈欢迎,向长期以来关心支持三门峡发展的各界人士致以衷心感谢。他介绍了三门峡的基础条件、发展优势和合作空间。柳波强调,当前三门峡开放优势突出,地处郑西两大国家中心城市之间,铁路公路“双十字”纵横交会,客运货运“双中心”高效运转,开放平台能级持续提升,开放型经济加速成为高质量发展的重要引擎。他真诚希望各界朋友走进三门峡、投资三门峡、深耕三门峡,三门峡市将以最大诚意、最实举措、最优服务,当好企业发展“服务员”,与各方携手开创高质量发展新局面。 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张志刚主持对接会。会上,副市长艾合买提·艾开木围绕传统产业升级和新兴产业培育作了重点推介。曹亦俊作主旨发言,王佐满、刘斌分别结合企业发展实践,介绍产业合作方向与下一步发展谋划。 据悉,活动期间还同步开展了产业精准对接、专题讲座等系列活动。来自各地商会以及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等地区的企业家代表,我市各县(市、区)、市直相关部门及部分企业、项目单位负责人参加对接会。
http://swj.smx.gov.cn/2354/2026/5/2265612.html2026年05月20日
普法惠民零距离 政策宣讲暖民心
为全面落实第六个“民法典宣传月”工作部署,普及惠民商贸政策,在全市民法典宣传月活动期间,三门峡市商务局立足商务职能、聚焦民生服务,扎实开展普法宣传与政策惠民活动,让法治精神深入人心、便民政策落地见效。 宣传期间,市商务局依托单位一楼电子显示屏开展常态化普法宣传。通过全天候滚动播放民法典主题宣传标语,直观生动地向干部职工及过往群众普及民法典核心要义,将法治宣传融入日常,提升全员法治素养和群众法治认知。 市商务局积极响应全市统一部署,主动参与全市民法典宣传月集中宣传主题活动。活动现场,市商务局设置专属宣传展台,工作人员提前梳理各类惠民政策要点、印制宣传单页,以面对面宣讲、点对点答疑的方式,积极开展便民惠民政策普及活动。 针对群众关注度高、与日常生活消费息息相关的民生政策,工作人员重点解读汽车以旧换新及家电、数码以旧换新专项惠民政策,详细介绍政策适用条件、申报流程、补贴标准、办理渠道等关键信息,解决群众对惠民政策“不了解、不会办”的问题。同时,现场普及“有奖发票”促消费活动(第二期)相关细则,讲解发票开具、奖项设置、兑奖规则等内容,引导市民主动索要发票、规范消费行为。工作人员用通俗易懂的语言将专业政策、法律知识转化为群众听得懂、能领会、可受用的实用内容,切实让惠民政策、法治知识走进千家万户。
http://swj.smx.gov.cn/2354/2026/5/2265610.html2026年05月20日
三门峡市2026年“有奖发票”促消费活动(第二期)通告
为进一步激发居民消费意愿、释放消费潜力,持续提升税收管理质效,我市将于近期开展“有奖发票”促消费活动(第二期),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 活动参与条件 2026年5月18日至7月17日期间,个人消费者在三门峡市辖区内零售(不含汽车、房产、医药)、餐饮、住宿、文化艺术、娱乐、旅游、体育、居民服务业等领域消费后,开具的全面数字化电子发票(普通发票),且单张发票含税金额≥100元(含100元)的,均可参与本次活动。活动期间,每名消费者总计可上传10张发票,即10次抽奖机会。 二 奖项设置 奖项以无门槛消费券或电子红包的形式通过“云闪付”APP兑付中奖者。 即时开奖 一等奖:100元电子消费券;二等奖:50元电子消费券;三等奖:20元电子消费券;四等奖:5元电子消费券。 定期开奖 特等奖:5000元电子红包,1名;一等奖:2000元电子红包,共5名;二等奖:1000元电子红包,共20名;三等奖:500元电子红包,共50名,从参与即时开奖的发票中随机抽取。 即时开奖在消费者成功录入发票信息并经系统校验通过后自动完成,中奖结果即时反馈;定期开奖将在即时开奖环节结束后,择期统一组织。 三 参与流程 即时开奖:消费者登录进入云闪付APP(定位三门峡),点击首页“政府消费券”--点击“三门峡有奖发票”进入活动界面--点击“上传发票”进行发票信息登记--发票验证成功后进入抽奖界面--点击抽奖。 定期开奖:从2026年5月18日至7月17日期间,已参与即时开奖,且验证合格的发票中随机抽取。 四 奖励兑付 即时开奖奖项:以消费券形式通过“云闪付”APP即时兑付至中奖者账户,需消费者完成实名认证。消费券在三门峡市域内支持云闪付支付的商户处核销使用,核销时交易金额超出消费券面额0.01元(含)即可抵扣。电子消费券限单次核销,例如,消费满5.01元时,即可核销5元消费券。消费券使用时限为30天,具体日期以券面显示为准。 定期开奖奖项:开奖结果公布后5个工作日内,中奖者前往政务服务大厅商务局窗口(A318)提交身份证复印件、发票复印件,经核对验证后,发放电子红包。逾期未提交或验证未通过的,视为自动放弃奖项。核销时每笔需实际支付0.01元(含),剩余商品金额由电子红包抵扣,电子红包可分多次核销,例如:中奖500元电子红包,单笔购买商品5元,实际支付0.01元,红包抵扣4.99元,电子红包剩余495.01元,剩余金额在有效期内依然有效,直至使用完毕或超期。电子红包使用时限为30天,具体日期以券面显示为准。 五 注意事项 01 发票参与条件 有奖发票范围为个人消费者在三门峡市辖区内个人消费场景下开具、开票时间为2026年5月18日(含当日)至2026年7月17日(含当日),经有奖发票系统验证通过的全面数字化电子发票(普通发票)。 因抽奖系统需提前搭建,发票开具方应在5月12日24时前具备数电票开具资格,否则无法通过系统验证。 02 发票种类限定 仅包含全面数字化电子发票(普通发票),其他类型发票不纳入本次活动范围。 03 不予参与开奖的发票情形 1.购买方非个人消费者,或未填写个人真实姓名的普通发票; 2.未通过有奖发票系统验证的发票; 3.已开具红字发票所对应的原发票; 4.开奖时已作废的发票; 5.票面标注“收购”字样的发票; 6.由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 7.非正常户开具的发票; 8.未及时取得数电票开具资格的企业开具的发票; 9.单张发票含税金额<100元(不含100元)的发票。 六 发票违法行为举报 销售方拒绝向消费者开具发票或未按规定开具发票的,或三门峡本地消费时开票单位不是三门峡市所辖企业的,消费者可进行举报。 活动咨询电话:三门峡市商务局0398-2903868 投诉举报电话:三门峡市税务局0398-12366 银联商务咨询电话:95534 受理时间:工作日上午8:30至12:00,下午15:00至18:00 活动界面展示: (具体界面内容以实际展示为准)
http://swj.smx.gov.cn/2376/2026/5/2258146.html2026年05月14日
探营2026三门峡高质量开放合作对接会
将于5月19日在三门峡国际文博城举办的“向新而行·开放共赢”2026三门峡高质量开放合作对接会进入最后倒计时,记者提前探营,解码这座资源型城市的转型棋局。 黄金、铜、铝是三门峡的“传统家底”,也是此次对接会的重点议题。2024年,全市黄金产量94.84吨,连续40年位居全国第二位。中原黄金冶炼厂自主研发的“双底吹连续炼铜技术”,可从矿渣中综合回收铂、铼、硒等16种稀有金属,真正实现资源“吃干榨净”。铜产业方面,宝鑫电子已能生产3.5微米极薄锂电铜箔,打破国外垄断;铝产业领域,宝武铝业的高精尖铝板带填补国内空白,希格腾华年产30万吨再生铝项目将废铝回收率提升至95%。 据悉,对接会将定向邀请世界500强及行业龙头企业,围绕延链补链展开精准洽谈,发布招商政策与投资机会清单。 低空经济与人工智能,是本次对接会着力培育的战略性新兴力量。在卢氏县,无人机已用于烟叶吊运,效率提升近10倍。由中建七局承建的三门峡高端智能装备(低空经济)产业园已动工,未来将打造集研发、生产、培训于一体的产业基地。人工智能同样加速落地,卢氏县人工智能体验中心项目不久前启动,聚焦“人工智能+教育”与工业文化融合。 从有色金属精深加工到低空经济蓄势腾飞,三门峡正以高质量开放之姿,重塑产业版图。这场集专题推介、项目路演、精准洽谈于一体的对接会,或将释放出三门峡转型发展的又一强信号。
http://swj.smx.gov.cn/2354/2026/5/2258152.html2026年05月13日
徐相锋调研督导安全消防隐患排查整治工作时强调 树牢底线思维 狠抓末端落实 全力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社会大局稳定
5月8日,市委书记徐相锋深入湖滨区、经济开发区调研督导安全消防隐患排查整治工作。他强调,要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论述,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以“时时放心不下”的责任感和“事事心中有底”的行动力,抓实抓细安全生产各项工作,深入细致排查消除各类风险隐患,不断提高公共安全治理水平,全力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社会大局稳定。 徐相锋一行来到三门峡悦足纪养生保健有限公司、盛世水韵洗浴中心等处,实地检查消防设施器材配备、移动电源使用、应急疏散通道等情况,了解日常经营和消防应急演练情况,并现场测试烟感器是否正常工作。徐相锋指出,经营性服务场所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将责任和措施落实到每一家店铺、每一位店员,常态化开展安全生产培训和应急演练,不断提高火灾隐患识别、初起火灾扑救及疏散逃生能力;全方位开展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坚决消除监管盲区、封堵安全漏洞。 在三门峡大众实业有限公司,徐相锋详细了解公司生产经营、智慧管理平台运行、操作车间消防设施配备等情况。徐相锋强调,安全生产是红线底线,更是生命线。企业要始终绷紧安全生产这根弦,以对员工、对社会极端负责的态度,切实把安全管理落实到每个环节,做到警钟长鸣、常抓不懈。要对各类设施定期进行维修保养、检修测试,确保关键时刻发挥作用。同时要加快转型步伐,依靠数字技术、先进科技赋能发展,不断提高生产效率和本质安全水平。 徐相锋强调,各级各部门要牢固树立底线思维、极限思维,狠抓安全生产责任落实和安全管理措施落地,坚决防范遏制各类安全事故发生。要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深刻汲取教训,突出做好群众身边的风险隐患、重点行业领域风险隐患、重点场所风险隐患排查整治,全力以赴把各类风险隐患消除在萌芽状态。要健全常态长效机制,综合运用日常检查、专项抽查、巡回督查等形式,加强跟踪问效,对违法违规行为严肃追责问责。要坚持关口前移,强化数字赋能,完善体制机制,全面提升隐患排查、风险识别、监测预警、应急处置能力。要进一步压实各方责任,拧紧责任链条,切实做到守土有责、守土负责、守土尽责。 市领导张志刚、李涛等参加调研。
http://swj.smx.gov.cn/2354/2026/5/2258154.html2026年05月11日
全市“五一”假期重点领域安全生产工作视频会议召开
4月27日,全市“五一”假期重点领域安全生产工作视频会议召开。副市长艾合买提·艾开木出席会议并讲话。 艾合买提·艾开木指出,要提高政治站位,筑牢思想防线,以“一失万无”底线思维扛起“万无一失”安全责任,聚焦重点领域全方位开展排查整治,层层压实责任,强化闭环落实,抓好假日消费市场运行保障,更好统筹发展和安全。要聚焦市委“3+6+N”整体工作部署,分领域推进重点工作,确保上半年时间过半、任务过半,为现代化三门峡建设筑牢安全根基、注入强劲动力。 会上,与会人员集中观看了重点领域安全警示教育片,部分市直相关部门、县(市、区)和企业代表作发言。
http://swj.smx.gov.cn/2354/2026/4/2253046.html2026年04月28日
商务部关于印发《企业境外廉洁合规工作指引》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各有关企业: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主席在第三届“一带一路”国际合作高峰论坛上的重要主旨演讲精神,推动建设廉洁之路,指导“走出去”企业推进廉洁合规管理体系建设,熟悉和遵守国内外反腐败法律法规及有关国际规则,在境外经营中做到廉洁合规,商务部制定了《企业境外廉洁合规工作指引》,现予印发,供工作中参考。 商务部 2025年6月13日 企业境外廉洁合规工作指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走出去”企业境外廉洁合规经营意识和能力,防范化解境外腐败风险,推进廉洁丝绸之路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对外承包工程管理条例》《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境外投资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遵照《“一带一路”廉洁建设高级原则》《北京反腐败宣言》等倡议精神,并参考《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等国际规则,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开展对外投资、对外承包工程、对外劳务合作、对外援助等经济合作业务的企业参考本指引并结合自身实际开展境外廉洁合规建设。 第三条 我国政府一体推进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对企业和人员境外腐败行为“零容忍”,包括但不限于直接或间接实施贿赂,贪污、挪用或以类似方式侵占资产,以虚假境外投资等方式洗钱等活动。 第四条 企业及员工发生境外腐败行为,企业和行为人将在境内外依法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民事责任,包括但不限于相关人员人身自由受到限制、高额罚款、企业资质丧失、市场禁入、受到国际组织制裁等。 第五条 “走出去”企业承担廉洁合规建设的主体责任,在开展境外业务过程中,做到合规诚信经营。 指导和支持境外分支机构加入东道国(地区)中资企业商协会,自觉遵守行业自律规则。 第六条 “走出去”企业开展廉洁合规建设遵循以下原则: 问题导向。针对企业自身存在的廉洁合规风险,借鉴同行业企业相关案例,有针对性地建立健全合规管理体系。 标本兼治。将廉洁合规建设的阶段性目标和长期目标相结合,既对当前廉洁风险加以防范,又着眼长远作出制度设计和工作安排。 预防为主。注重事前防范,制定实施反腐败等管理制度,预置前瞻性措施。企业管理人员和普通员工均积极主动贯彻相关管理制度,不从事贿赂等腐败行为。 职责独立。企业承担廉洁合规管理职责的人员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其他部门或股东、实控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干涉。 第七条 企业不断提升合规意识,积极推进廉洁建设,规范境外经营行为,切实防范腐败风险,提升国际竞争力,以实际行动为共建“一带一路”营造公平竞争和可持续发展的清廉环境。 第二章 企业廉洁合规管理体系建设 第八条 根据国内外法律法规和国际规则,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建立健全廉洁合规管理体系,包括但不限于组织机构、管理制度、廉洁文化、监督问责等,明确廉洁合规标准和程序,不断完善内控机制、提升公司治理水平。 第九条 因地制宜指定或者设立专门部门牵头负责廉洁合规管理,风险防控、审计等相关部门在职责范围内履行廉洁合规管理职责。廉洁合规管理机构独立于经营管理部门。为有条件的境外分支机构设置廉洁合规机构,配备专职人员。 第十条 加强企业境外业务内控体系建设,完善对外投资并购、承包工程、劳务合作等内控机制,落实不相容岗位分离、授权审批等措施,排查处置廉洁合规风险隐患,促进企业国际化经营高质量发展。 企业开展境外业务时,将廉洁合规审查作为开展境外业务的必经程序,重点加强对重要决策、重大项目、重要合作伙伴、重要合同等事项的审查,及时识别和应对经营中的廉洁合规风险。 第十一条 根据我国和东道国(地区)反腐败法律法规、有关国际规则,结合自身实际、行业特点等情况,制定完善境外廉洁合规制度,将反贿赂等具体标准和要求融入业务流程。 在多国开展业务的企业,可根据实际需要,分地域、分业务领域制定廉洁合规管理制度。 第十二条 建立会计合规程序和审计系统,保存境外业务账户、账簿和会计记录,加强内部审计,以预防和发现境外业务发生腐败行为。 第十三条 企业的股东、实控人、董事会、监事会、管理层等以身作则,作出廉洁合规承诺。对投标、采购、营销等一线人员加强管理,对境外分支机构负责人、财务负责人等重要岗位的人员定期轮换。 企业对派往境外的人员加强教育,与其签署责任书、承诺书等,落实廉洁合规要求。 第十四条 制定年度廉洁合规培训计划,对所有员工常态化开展培训,尤其是将廉洁合规作为对财务等重点岗位、境外分支机构管理、市场一线等人员的必修课,持续提升中外员工的廉洁合规意识。 有条件的企业为商业伙伴提供境外业务合作相关培训,并对培训加以记录。 第十五条 企业决策层、高级管理层将廉洁合规作为企业文化建设的重要内容,确立廉洁合规理念,注重身体力行。营造全员参与境外廉洁合规建设的工作环境,将有关要求融入中外员工行为规范,培育企业廉洁合规文化。 第十六条 加强廉洁合规内部考核评价,将考核结果与员工职位职级调整、薪酬待遇、评优评先等工作挂钩,对违反廉洁合规制度的员工按规定追究责任。 第十七条 建立违规举报监督机制,充分保障员工、客户、第三方等正常行使投诉、举报违规行为的权利。 企业各部门及员工发现境外分支机构或个人存在违反廉洁合规要求的行为,及时向企业廉洁合规管理机构或领导报告。企业立即开展调查,制止和纠正有关违规行为。 第十八条 根据合规管理制度,监督境外分支机构廉洁合规情况,严肃查处违规行为。发现重大违规问题线索或潜在重大风险时,及时开展专项监督检查、专项治理和责任追究。 第十九条 定期开展廉洁合规建设评估,总结反腐措施的效果和不足,制定改进措施,不断完善廉洁合规管理体系。 第三章 企业应遵守的国内外反腐败 主要法律法规和国际规则 第二十条 在开展境外业务时,严格遵守我国和东道国(地区)法律法规、国际组织有关规则,杜绝各种形式的腐败行为。 第二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规定在商业关系中行贿、受贿的实体或个人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对外承包工程管理条例》《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境外投资管理办法》等对企业合规经营作出系列规定,对实施贿赂等违规企业规定了处罚条款。 企业应严格执行国内有关法律法规和主管部门关于对外经济合作的监管要求。 第二十二条 各个国家和地区对反腐败有不同规定。我国企业如违反当地有关法律法规,不仅面临当地部门调查和惩处,甚至可能受到第三国或有关国际组织调查和制裁。企业在开展对外经济合作过程中,深入了解东道国(地区)反腐败法律法规,并严格遵守。有条件的企业选择当地的第三方机构提供法律、会计等服务。 第二十三条 我国是《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缔约国,有义务全面履行公约,开展国际反腐败合作。我国企业开展对外经济合作,应符合《联合国反腐败公约》有关要求。 第二十四条 积极贯彻落实我国政府倡议形成的《“一带一路”廉洁建设高级原则》《北京反腐败宣言》等成果文件,以实际行动参与廉洁丝绸之路建设,做到廉洁合规经营。 第二十五条 欧盟、非盟、美洲国家组织等区域性组织制定的反腐败公约对缔约国具有约束力。我国企业在相关缔约国开展经济合作,需符合区域性反腐败公约有关要求。 第二十六条 我国企业参与投标或实施世界银行及其他国际金融机构融资支持项目,严格遵守其管理规定,避免发生可能导致国际金融机构调查和制裁的行为。 根据有关国际金融机构订立的《共同实施制裁决议的协议》,企业在承担其融资支持的项目过程中,如存在腐败行为,还可能受到交叉制裁。 第二十七条 有条件的企业实施ISO37001《反贿赂管理体系要求及使用指南》,开展本企业反贿赂体系建设、运行、评估和改进等工作。 第二十八条 结合自身实际践行联合国全球契约组织等提出的环境、社会和公司治理(ESG)等理念,完善公司治理结构,防范境外廉洁风险,加强有关信息披露。 第四章 对外经济合作关键环节 廉洁合规行为规范 第二十九条 企业开展对外经济合作,应符合我国政府明确的政策方向,确保项目真实合规,不从事赌博、色情等禁止类行业投资合作,不以虚假对外经济合作实施非法获取外汇、转移资产、洗钱等活动。 第三十条 对项目经济技术可行性充分评估,深入论证项目实施风险和收益,不在可行性研究过程中实施欺诈行为,不借以谋取不正当利益。 第三十一条 按照对外经济合作管理规定,企业应主动申请备案、核准或立项,并在驻当地使领馆报到登记,不在未经履行备案、核准或立项程序的情形下开展对外投资和承包工程,不在无证无照情形下实施对外援助和对外劳务合作项目。 第三十二条 企业在境外项目获得中资金融机构信贷保险支持前,不对外作出中资金融机构提供信贷保险支持的承诺或虚假说明。 第三十三条 开展对外投资并购前,实施合理的尽职调查,查清被并购企业是否存在违规行为,如存在违规行为需明确责任分担。开展竞购时综合考虑成本与效益,杜绝一哄而上、不计成本竞相抬价、打击同行等行为。在完成交易后指导被并购企业健全廉洁合规管理体系。 第三十四条 按照东道国(地区)有关规定申请取得土地、矿权、环境、劳工、安全生产等许可,不通过贿赂等非法手段获取。 第三十五条 在参与境外项目投标过程中坚持公平竞争,不实施贿赂,不围标串标,不在投标文件中造假。 第三十六条 企业与境外相关方订立书面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与义务,严格按照合同履约,支付相应资金,不以欺诈手段订立虚假合同、“阴阳合同”,不擅自违反合同约定。 第三十七条 严格执行东道国(地区)关于项目和产品的质量标准及监管要求,加强对项目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不转包或违法违规分包,不通过变更建设内容、技术设计等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 第三十八条 在实施境外项目过程中,加强物资采购监督管理,确保采购活动符合国内外相关法律法规及自身管理制度,防范采购环节廉洁风险。 第三十九条 加强财务管理,严格按合同约定支付资金,不在未签合同的情况下对外支付资金,不以大额现金形式支付或向个人账户支付对公资金。 严格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范境外业务凭证、账簿、报表等会计资料的形成、审核和保管,保障会计信息真实、完整,不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不做假账,不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 第四十条 按照我国和东道国(地区)法律履行纳税义务,不偷税漏税,不通过非法申请减税、免税、退税等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 第五章 境外廉洁风险识别与管控 第四十一条 企业开展境外业务,提前做好市场调查,准确预判和防范目标市场各类廉洁合规风险,自觉抵制当地索贿受贿、吃拿卡要、利益输送等腐败行为,严守不发生贿赂的底线,切实维护我国企业形象。 第四十二条 企业对境外业务有关费用的真实性、合规性严格审核,包括但不限于佣金、中介费或提成,劳务费或咨询费,向供应商付款,返利、回扣或折扣,津贴补助,礼品招待费,捐款捐物,业务奖励或营销费用,售后服务费,管理费,手续费,进场费等。对符合企业内部财务规定的费用予以支付,并及时入账核算。 第四十三条 佣金、中介费或提成,一般是指基于商业目的,向中介机构或中间人支付的用于获得中介服务的费用。部分国家或地区允许具备资质的中介机构提供服务,企业支付佣金等费用严格遵守当地有关法律法规和企业相关管理规定,加强审查并作好财务记录。严防通过佣金进行变相贿赂,严防内部人员通过佣金谋取私利。 向外国或国际组织官员及其关联方支付佣金易引发反腐败调查。 第四十四条 咨询费是指企业为获得咨询服务而支付的费用。咨询服务覆盖范围较广,包括企业管理、市场信息、财务税务、法律服务、工程技术、投资并购等。企业在境外采购咨询服务时避免签署无实质服务内容的合同,防止出现以咨询服务为名、行利益输送之实的情况。 第四十五条 企业在境外的异常支付资金行为存在廉洁合规风险。包括但不限于现金支付、违反合同约定方式和进度支付、向合作方指定的第三方支付、向其他国家或地区账户支付(如在避税港或严格执行银行保密法的国家的账户)、向特定个人支付等。企业在接到异常支付资金要求时严格审核。 第四十六条 回扣一般是指在资金支付过程中,收款方将一部分款项退还给支付方特定个人的行为。向外方官员支付回扣通常会被认定为贿赂行为。 折扣是指企业给予商业合作伙伴的价格优惠。企业给予合作伙伴折扣遵守东道国(地区)有关法律法规、国际通行的商业规则和企业相关管理规定,纳入双方合同并严格履行内部审批程序。 第四十七条 企业在境外开展捐赠和赞助是履行社会责任和营造良好公共关系的一种常见方式。企业对外捐赠和赞助时考虑廉洁合规风险和受众的普惠性,并以符合法律规定方式和途径开展,鼓励通过赠送急需物资设备、建设公用民生设施等方式实施捐赠和赞助,不通过捐赠和赞助获得不正当商业利益。 第四十八条 企业在国内外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制定礼品和招待标准。无规定或规定不清的,参照同地区、同行业、同类型企业的标准制定。企业按规定程序和要求对外提供礼品和招待。 以下情形具有较高的廉洁合规风险,包括但不限于给予和收受当地法律法规或国际条约禁止流通的物品,给予和收受现金、购物卡、消费卡、现金等价物及其他贵重物品,给予和收受股份、股票、债券等,安排或接受安排旅游、健身娱乐、观看商业演出或体育赛事,为利益相关方提供礼品和招待,用虚假礼品和招待套取经费等。 向政府官员提供不当礼品和招待可能引起反腐败调查。 第四十九条 商业伙伴通常包括供应商、承包商、代理商、分销商、咨询机构等第三方。商业伙伴的境外腐败行为可能引发廉洁合规风险,甚至导致企业承担法律责任。 企业在开展境外业务过程中,采取有效措施督促商业伙伴加强廉洁合规管理,包括但不限于对商业伙伴开展资信评估或尽职调查,向商业伙伴阐明合规标准和程序,在合作协议中约定廉洁合规条款等。 企业直接参与或通过授权等方式指令第三方在境外从事贿赂行为,将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五十条 企业向业务伙伴的任何支付,均应为其提供合法服务或商品的适当合理报酬,且需通过合法渠道支付。 第五十一条 企业定期审计境外分支机构收入支出、与商业伙伴签订合同等情况,对审计发现的问题及时整改。 第五十二条 企业境外分支机构和员工在履职过程中遇到廉洁合规风险事项,及时主动寻求合规咨询或审核支持。企业廉洁合规管理机构在合理时间内答复或启动合规审核流程。 第五十三条 利用大数据等技术,加强对境外业务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的动态监测,尽早研究制定风险应对方案,及时识别、预警和处置廉洁合规风险。 第五十四条 企业对境外业务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监管要求、国际规则、行业规范和企业管理制度等情况定期开展合规检查,对特定交易、项目、活动或商业伙伴关系深入评估,制止和纠正已经发生或潜在的腐败行为。 第六章 附则 第五十五条 深入了解东道国(地区)执法政策、反腐败司法调查程序和有关国际组织反腐败调查规则,遇到境外反腐败调查时,依法依规配合调查,同时遵守我国司法协助、个人信息保护等法律法规要求。 第五十六条 本指引关于境外廉洁合规的阐释多为原则性、概括性说明,企业在具体适用时需查询我国和东道国(地区)廉洁合规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国际组织有关条约规则的官方最新版本。 第五十七条 内地(大陆)企业赴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开展经济合作的,参照本指引并结合自身实际加强廉洁合规建设。 2.国际组织反腐败主要规则简介.doc 1.部分国别反腐败主要法律法规简介.doc
http://swj.smx.gov.cn/6877/2026/4/2252790.html2026年04月28日
共792篇
页次:1/53页
15篇/页
首页
上一页
下一页
尾页
转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