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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门峡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通告

发布日期:2016-11-09 16:20 来源:河南三门峡商务之窗
三门峡市人民政府 关于调整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通告   为进一步加强大气污染防治,持续改善环境空气质量,保障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河南省蓝天工程行动计划》和《三门峡市蓝天工程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经研究决定对我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区(以下简称禁燃区)予以调整扩大。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本市下列区域为禁燃区:   (一)市区建成区全部区域:湖滨城区(不含高庙、磁钟、交口所辖行政区)、经济开发区、商务中心区、陕州城区(商务中心区以西、产业集聚区以东、陇海铁路以北、黄河以南形成的闭合区域)、三门峡产业聚集区(淄阳河以东、陕州区以西、陇海铁路以北、黄河以南形成的闭合区域)。   (二)各县(市)建成区全部区域:义马市建成区(天山路以东、花园路以西、义渑快速通道以南、310国道以北形成的闭合区域);渑池县建成区(建设路希望大道以西、连霍高速以东、涧河以北、韶州路以南形成的闭合区域和果园工贸区、天坛产业集聚区);灵宝市建成区( 黄河路以东,断密涧河东经九路以西,五龙片区环城北路以南,道南工业区以北形成的闭合区域);卢氏县建成区(三淅高速卢氏收费站引线以东,G209石龙头段以西,滨河路以北,北坡以南形成的闭合区域)。   (三)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禁燃区范围将由建成区逐步向周边具备条件的乡镇(街道)延伸。   二、本通告所称高污染燃料包括以下非车用的燃料或者物质:原(散)煤、蜂窝煤、焦炭、木炭、煤矸石、粉煤、煤泥、燃料油(煤焦油、重油和渣油等)、各种可燃废物和生物质燃料,国家和本市规定的其他高污染燃料。   三、自本通告实施之日起,禁燃区内禁止新建、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锅炉、窑炉、炉灶等燃烧设施(集中供热、电力行业燃煤锅炉除外),不得将其他燃料燃用设施改造为高污染燃料燃用设施;其他区域禁止新建(改建为、扩建为)20蒸吨及以下燃煤和其他非清洁能源锅炉(设施)。新建、改建、扩建非清洁能源锅炉、窑炉必须采用清洁生产工艺,配套建设高效除尘、脱硫、脱硝设施。集中供热及电力行业等城市基础设施必备的锅炉要推广应用高效节能环保型锅炉,逐步推广使用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电或者其他清洁能源。   鼓励禁燃区内居民家庭生活用燃煤炉灶改用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电或者其他清洁能源。   四、禁燃区内使用高污染燃料的锅炉、窑炉、炉灶等燃烧设施(集中供热、电力行业锅炉除外)应在本通告规定期限内改用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电或者其他清洁能源;逾期未改用的,不得继续使用。具体分以下两大类:   (一)已建成的燃轻质柴油和非直接燃用的生物质燃料锅炉、窑炉,应逐步实施改造,并加强监管,发现违规使用重油(渣油)、煤、直接燃用的生物质燃料等高污染燃料、冒黑烟或超标排放的情况,没收设施,组织拆除,并处2万—20万元罚款。   (二)其他锅炉、窑炉、炉灶等设施。2016年10月底前,完成禁燃区所有10蒸吨/时及以下燃煤(及其他非清洁能源)锅炉、窑炉、炉灶(烤炉)等设施的淘汰取缔工作(集中供热和火电厂锅炉除外),本市行政区所有燃煤锅炉(设施)等要实现达标排放。   锅炉改造应当符合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的规定,严禁未经登记的锅炉继续使用,不得给已到淘汰期限的燃煤及其他非清洁能源锅炉发放登记许可证。   五、自本通告施行之日起,禁燃区内禁止销售、燃用高污染燃料。   六、禁燃区内严禁露天烧烤,烧烤摊点全部进店入室烧烤,禁止焦(木)炭烧烤;其他区域烧烤需安装油烟净化设施。   七、禁燃区内禁止焚烧垃圾(树叶、杂草)、沥青、油毡、橡胶、皮革等可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行为。   八、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开发区、产业集聚区管委会具体负责本通告的组织实施。各级环保、发展改革、财政、住房城乡建设、规划、城管、工商、质监等相关部门应根据各自职责,加大清洁能源的应用推广力度,加强对禁燃区的监督管理。   九、违反本通告规定,未按期完成淘汰任务,违规新建、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锅炉、窑炉、炉灶等燃烧设施,逾期销售、使用高污染燃料,超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由相关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或组织拆除,没收原材料、产品和违法所得或设施,并处相应罚款。   十、本通告自2016年11月1日起施行。     三门峡市人民政府 2016年10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