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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事项和依据

发布日期:2025-07-01 16:27 来源:三门峡市商务局

1

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特许经营活动实施监督检查

《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2007)》第五条  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负责对全国范围内的特许经营活动实施监督管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和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特许经营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2

对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活动实施日常监督检查

《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2020)》第三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采取“双随机、一公开”方式,对本行政区域内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活动实施日常监督检查,重点检查以下方面: (一)回收拆解企业符合资质认定条件情况;
(二)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程序合规情况;
(三)《资质认定书》使用合规情况;
(四)出具《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情况;
(五)“五大总成”及其他零部件处置情况。

3

 对本行政区域内商务领域经营者执行国家禁限使用规定和使用、回收报告活动采用“双随机、一公开”方式实施日常监督检查

《商务领域经营者使用、报告一次性塑料制品管理办法(2023)》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商务主管部门采取“双随机、一公开”方式,对本行政区域内商务领域经营者执行国家禁限使用规定和使用、回收报告活动实施日常监督检查,重点检查以下方面:
(一)一次性塑料制品使用的情况;
(二)商务领域经营者张贴、摆放或设置国家禁限使用规定标语或链接标识的情况;
(三)商品零售场所开办单位、电子商务平台(含外卖平台)企业对其入驻经营者作出自律承诺督促管理的情况;
(四)电子商务平台(含外卖平台)企业平台规则制定情况;
(五)展馆经营者告知义务履行的情况;
(六)一次性塑料制品使用、回收报告的情况。

4

对发卡企业和售卡企业的单用途卡业务活动、内部控制和风险状况等进行检查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2016)》第三十三条  商务部和地方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应对发卡企业和售卡企业的单用途卡业务活动、内部控制和风险状况等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现场及非现场检查。发卡企业和售卡企业应配合商务主管部门的检查。

5

对汽车销售及其相关服务活动采取“双随机”办法实施日常监督检查

《汽车销售管理办法(2017)》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县级以上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应当依据职责,采取“双随机”办法对汽车销售及其相关服务活动实施日常监督检查。

6

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拍卖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拍卖管理办法(2019)》第四条第二款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省级)和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级)商务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拍卖业实施监督管理。

7

对零售商促销行为是否合规进行检查

《零售商促销行为管理办法(2006)》第二十一条  各地商务、价格、税务、工商等部门依照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促销行为进行监督管理。对涉嫌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查处。

8

对外国投资者、外商投资企业遵守《外商投资信息报告办法(2020)》情况的监督检查

《外商投资信息报告办法(2020)》第二十条第一款  商务主管部门对外国投资者、外商投资企业遵守本办法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9

对本行政区域的对外劳务合作企业合规经营情况的检查

《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2012)》第四条第二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一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的对外劳务合作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对外劳务合作监督管理工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对外劳务合作监督管理的相关工作。

10

对旧电器电子产品经营者和旧电器电子产品市场合规经营的监督检查

《旧电器电子产品流通管理办法(2013)》第十八条第一款  县级以上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地实际,建立定期检查及不定期抽查制度,及时发现和处理有关问题。经营者和旧电器电子产品市场应配合商务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信息和材料。

11

对本行政区域内家庭服务机构合规经营的检查

《家庭服务业管理暂行办法(2012)》第四条  商务部承担全国家庭服务业行业管理职责,负责监督管理家庭服务机构的服务质量,指导协调合同文本规范和服务矛盾纠纷处理工作。县级以上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家庭服务业的监督管理。